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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泰安市岱岳区六郎坟泰 山国际汽配城 |
泰安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 泰安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协会 英 文 名 称 :Taian Auto PartsIndust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泰安市辖区内的汽车后市场(汽车配件、用品和研究院所)相关产业单位自愿结成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整合行业资源优势,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实现行业自律,平抑商品价格,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保驾护航;对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应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诉求,为本行业和会员争取宽松的经营环境和政策支持;规避经营风险,共同培育市场,引领行业走向健康和良性发展轨道。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泰安市行业管理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协会接受泰安市行业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泰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辖区 第六条本协会所在地:泰山国际汽配城B1-4F。地址:泰安市泰东路/京沪高铁泰安站西南角100米。 电话 :0538—5363128 邮政编码:271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围绕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行业监督开展业务活动,完成以下任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配合。 (二)加强行业自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 (三)依据协会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泰安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四)开展会员企业内部统计和分析,掌握国内外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我国汽车后市场行业信息,进行汽车后市场行业统计和调查,提供相关分析报告。 (五)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泰安市汽车配件用品行业会员诉求,提出有关汽车后市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汽车后市场行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参与汽车配件用品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调研论证。 (六)参与制定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发展规划、汽车配件用品行业标准及行业准入条件,并积极宣传和贯彻实施。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刊物和网站,向汽车配件用品企业提供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咨询和职工培训等服务。 (八)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参与汽车配件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九)组织会员单位联合开拓国内外市场;建立汽车配件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举办行业论坛、商品交易、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参与筹办以政府或有关部门名义举办的重大交易会、展览展销会,协助政府组织汽车配件用品行业内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培育与推荐。 (十)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十一)协调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并代表会员企业发展和协调与其他行业协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强烈意愿; (三)在泰安市辖区内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汽车后市场行业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热心汽车配件用品事业,并对汽车配件用品行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研究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并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单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第一届理事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可连年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单位提议,可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单位大会。 会员单位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单位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单位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员单位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单位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会员单位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单位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单位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单位大会; (二)执行会员单位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单位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常务理事;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单位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单位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单位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单位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事项; (三)监督理事会执行章程情况和落实会员单位大会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向本会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当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单位大会2/3以上会员单位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单位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单位大会选举前,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每年将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位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由泰山国际汽配城赞助的协会办公场所和开办费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 (一) 普通会员单位 500元/年 (二) 理事单位 1000元/年 (三) 常务理事单位 2000元/年 (四) 监事单位 2000元/年 (五) 副会长单位 3000元/年 (六) 监事长单位 3000元/年 (七)常务副会长单位 5000元/年 (八)会长单位 10000元/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第一年免收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单位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单位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单位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单位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1月17日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